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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呈现七大亮点

2017-07-03 07:43:17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诗婷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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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许雅玲)6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去年12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网上公开草案全文、召开座谈会、发函征询等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反复修改草案,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6月8日,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6月22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将草案二审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的经验做法,对草案的篇章结构和具体条文进行了调整和强化,进一步凸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呈现出“七大亮点”。

“七大亮点”是什么?

亮点1

内沟河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去年12月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对全面推行“河长制”作出重要部署,考虑到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草案二审稿增加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及相关机制,作为第六条。第六条明确要求,将内沟河纳入河长责任制实施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草案二审稿将“河长制”的内容纳入法规,与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方向一致,凸显了我市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亮点2

禁止乱占乱建保障行洪安全

为充分发挥内沟河的行洪功能、确保行洪畅通,根据防洪法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作为第十九条第一款。

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乱占乱建问题,有力保障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亮点3

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了解,为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水平,有些城市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

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征询市公安局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市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加强日常防范,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规定,作为第二十四条。

亮点4

加快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

草案二审稿立足我市老城区雨污合流的突出问题,要求政府加快沿线截污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明确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同时,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不得擅自在其他内沟河的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补充相应的罚则,作为第三十三条。

亮点5

保护历史遗存延续城市文脉

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见证了古城的发展和变迁,是许多居民的共同记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在征求意见中,许多民众通过来信来电反映,期盼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历史遗存内沟河,留住城市共同记忆,传承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为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回应群众的期盼,草案二审稿增加历史遗存内沟河修改管理、保护利用的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要求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两岸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水系沟渠、建筑群体组合、文物点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进行重点保护,发掘并展示沿河历史文化遗存。

亮点6

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

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提升内沟河养护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借鉴多地实行“管养分离”、在河道保洁和生态修复等养护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做法,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三十条。

亮点7

增加参照执行规定

立足我市内沟河保护管理的现实情况,将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措施从市区推广运用到其他县(市、区),有利于提高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让更多群众受益。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参照执行的规定,作为第三十八条。

其他变化有哪些?法规名称有变化

我市内沟河鲜明的特点,就是许多河段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城市历史的活化石,能反映古城的特色。为此,法规包含较多保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内容。原名称“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条例”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法规的内容,草案二审稿增加“保护”二字,改为“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更能彰显地方立法特色。

明确内沟河定义

在草案二审稿中,补充了内沟河的定义概念作为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市区内沟河,是指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包括八卦沟、小八卦沟、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鉴于内沟河不同河段两岸宽窄不一,划定管理范围不宜“一刀切”。为此,草案二审稿将内沟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管理范围、保护管理要求,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将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的相关规定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公告牌应当载明内沟河名称、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禁止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

禁止在重要河段洗涤

论证会上,有街道办事处提出,草案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应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委托论证等方式加强调研,对草案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

其中,对“禁止洗涤物品”这一争议焦点,委托鲤城区政府开展专题论证,考虑到个别河段长期有居民洗涤物品,全面禁止洗涤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实施效果不好,草案二审稿将“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洗涤物品”修改为“禁止在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景观河道区域内洗涤物品、游泳”,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下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回应民需,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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