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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出台新规定:悬赏执行 举报“有功”有奖

2017-08-09 09:14:37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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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

悬赏执行 举报“有功”有奖

本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崇谋 实习生 吴培灵 叶晓菲)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对外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可发布悬赏公告,任何人举报“有功”有奖。针对规定及市民所关注的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泉州中院相关负责人。

解读一 谁可以发布悬赏令?

据介绍,《规定》中表明,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也就是说,悬赏令由申请执行人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内容经过法院审查确定,再由法院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不是申请执行人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泉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明确,有几种情况下可悬赏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解读二 悬赏金谁出?

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奖励额度、兑现时间和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也就是说,悬赏金届时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由申请悬赏执行的当事人预交。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数额进行审查,如认为超出合理范围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进行修改。

可以看到,有些案件有很多申请执行人,有的并不愿意出钱悬赏,那如何处理?《规定》表示,对不愿意悬赏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若他们还不放弃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当然了,部分申请悬赏执行的当事人也是有“好处”的,《规定》对此明确,仅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自行承担悬赏金,使得执行案件取得实际效果,但实际到位执行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的,悬赏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或者倾斜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悬赏金应多少?《规定》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根据查找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可期待利益、重要性及查找难度,自行确定悬赏金。

解读三 悬赏执行公告需要什么内容?

据悉,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应自行承担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同时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2.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3.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

4.悬赏举报特定财产线索的,应当列明财产的牌照、特征,可附该财产照片;

5.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可录音电话的号码,或可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6.悬赏金的金额、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7.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限。

《规定》还要求,法院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其人身不受侵害。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额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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