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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多80万债务夫妻要共同承担? 看看法官怎么说

2017-09-06 08:10:17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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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

本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姝钰)“为了买房和开销,我欠了100多万元,实在还不了,你就把房子让给我,我把房子卖了抵债。”“100多万元?哪里来的这么多债务?你给我解释清楚!”近日,在德化法院调解室里,小程和妻子小黄吵得不可开交。

“80后”的小程和小黄曾经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一年前双方离婚,过了不到两个月又复婚,但此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渐渐地,双方矛盾越来越深。近日,小程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小黄也同意离婚,谁知突然冒出这么多债务,让小黄实在接受不了。

“你们这些债务,其中为买房子贷20多万元,小黄你是知情的,你也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名了,这些债务可以认定为是你们的共同债务,你应该与小程共同承担,”法官向小黄说完后,转过头对小程说,“剩下的80多万元发生在你们分居生活期间,但是法律规定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小程,你是否能够证明这些债务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程低下了头。

“小黄,你看,这些债务也是客观存在的,小程现在的确是生活很困难,夫妻一场,你就舍得看小程这么下去?”听着法官的劝说,看着垂头丧气的小程,小黄最终心软了,“好吧,法官也做了这么久工作,我同意把房子给你,你赶紧卖了去把全部的债还了。”“好,房子卖了还完债还能剩下几万元,这些钱我一定补偿你。”最终,小黄和小程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房子、债务全部归小程所有,小程承诺在卖完房子后补偿小黄10万元。

“像小程这样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不在少数。殊不知,分居期间的债务以及在共同居住期间但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是不能要求配偶承担的。”法官为此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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