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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露台被赠两户 竟是营销人员“画的饼”

2017-09-09 09:03: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诗婷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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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9日讯 (石狮日报记者 谢艳 通讯员 林泽煌)买房子送露台,这种营销人员销售房屋的噱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是,这样的“香饽饽”可不能随便吃。日前,市民邱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棘手事。

今年3月份,邱先生在宝盖某楼盘定购了一套房。签定合同时,营销人员口头承诺可以赠送邱先生一个露台。4个月后,正当邱先生着手装修,并对露台进行布置时,却被邻居阻止了。邻居称,这露台也被开发商赠予自己了。

疑惑的邱先生找到了当初的房屋营销人员。这位营销人员仍然承认向邱先生赠送的露台有效。但邱先生要求开发商介入协调自己与邻居关于露台的纠纷时,开发商却拒绝了。邱先生只好投诉至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受理投诉的宝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摸清了该起纠纷的来龙去脉,并对邱先生与邻居以及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赠送的露台属于公用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赠送,该赠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经过宝盖市管所工作人员的劝说,邱先生和邻居达成协议,共同使用该露台。工作人员同时对开发商和营销人员“买房送露台”的行为进行了教育。

宝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提醒消费者,针对开发商赠送的面积,首先应该留心,这部分面积是否属于公共区域或有设计的特殊用途,以免出现维权困难。其次,消费者还应注意,无论是沙盘、宣传资料,还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都难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还是要以合同为准。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发商有相关承诺,购房者最好要求写入补充协议,并约定未达到该承诺条件则视为不符合交房条件。书面协议的证据效力较强,可以为购房者提供较为充分的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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