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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引发热议 相关部门解疑

2017-10-26 08:06:54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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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立法 做好基础工作 确保法规无障碍落地

“为了让《条例》在出台后更具可操作性,及时落地生根,相关部门在《条例》可行性方面做了哪些工作?”针对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法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政府先行落实法规实施前需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法规生效后能够顺利实施。在《条例》修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发函,建议政府先着手落实划定保护范围、绘制水系分布图、编制专项规划、排查排污口等基础事项,避免因基础工作完成时限过长而延误法规实施,确保法规无障碍落地。

同时,为了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在修改《条例》时,考虑到老城区生活污水排放的现状和排污管道仍未改造的客观情况,如果一律禁止向内沟河排放生活污水,显然会给老城区的部分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区分了“已铺设排污管网的区域”和“未铺设排污管网的区域”两种情况,并在法律责任上进行了区别。

许多读者对《条例》中的15项禁止行为比较关心,特别是禁止洗涤物品这一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部分河段长期有居民洗涤物品,一律禁止将引起强烈反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鲤城区政府单独论证,经反复研究,将政府草案“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洗涤物品”修改为“禁止在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景观河道区域内洗涤物品、游泳”,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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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沟河 整修时间表

历代疏浚八卦沟

北宋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就“穴城为门”,把积水排出城外,引入晋江,建成可“纳潮汐”的沟道。

南宋嘉定年间(公元1208—1224年),开浚官沟五千二十九丈,明沟三千丈。

明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浚内外沟河,使之通江潮,船可以开到府学前。

明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在临漳、通津、迎春三个水门设置可供启闭板闸,“设夫看守,听小舟往来”。以后又在城内“聚石级,置小舟,以便民间转运”。

清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疏浚,但未疏浚好就中途停止。

新中国成立后整修内沟河

1997年,整治平原渠、东环城河南端、田安渠、大淮渠、田淮渠西段、七中沟和小八卦沟等沟渠,全长10.15公里,完成主体工程和护栏、绿化等配套设施。

1999年,泉州市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1号议案,把加快排洪排涝工程整治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

2008年,市区内沟河新一轮大规模清淤工程全面铺开,此次重点清理淤积严重、影响排洪和有碍景观的9条河段,而后每年对个别易淤积河段进行清淤。

2012年,市政公用部门引来上游的晋江水冲刷市区各条内沟河,河水流动加快,“臭水”现象不再。此后,市区各内沟河每五年将清淤一次。

2016年,我市出台《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明令禁止六种不文明行为,并细分八个单位为“管家”,分别进行管理。

2017年,《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向社会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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