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至新就业无房职工等新市民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依托居住证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大至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要扩大分类保障的对象范围,将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长期从事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维护作业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协警等人员纳入分类保障范畴。 (六)稳妥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建立棚改计划项目储备库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棚改计划项目储备库,有效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改进度。围绕3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国有林场危旧房、垦区危房改造的目标,稳妥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各县(市、区)征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在房地产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安置房并明确面积和回购价格,由政府统一回购安置。 (七)强化二手住房交易管理 严禁订立阴阳合同 严禁在二手住房交易中双方通过订立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网签价格,一经查实,向相关部门推送违规信息,并纳入个人征信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会同人行、银监部门,指导各商业银行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价格,或者商业银行内部评估价格孰低者为基数审核发放贷款。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 不得向购房者收取额外房价款、炒卖房号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销)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