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面临创新投入较大、人才引进较难和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意见》着重从提升研发能力、人才队伍、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金融服务、保障创新发展等方面,扶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提升研发能力 给予相应资金鼓励 根据《意见》,将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券的优先推荐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省外(海外)研发机构的,享受有关政策。 对初创期(一般为五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给予后补助。 人才队伍建设 最高可获300万元专项经费 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万—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万—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成果转移转化 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意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的创新生态园区,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 科技投融资 可获得风险补助 根据《意见》,市财政和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支持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投资设立企业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 保障创新发展 发展项目用地优先审批 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此外,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梯队分级管理制度,对在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做得好的,在资金扶持、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数量等方面实行定向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