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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12-05 07:46:13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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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石业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南安某石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官某等47名申请执行人以生效的[2015]南劳裁案字第334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365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435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558号仲裁裁决书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096245元。2015年8月25日,南安法院向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

【裁判结果】

2015年8月31日,南安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举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址在南安市石井镇苏内中泰集控区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并责令南安某石材公司保管该财产(因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系向该公司承租,其机械设备等财产置于该公司厂房内)。后委托泉州和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910600元。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3日间,南安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对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相应价值的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南安法院欲对上述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变卖,为使交易达成,南安法院先后联合石井镇政府多方寻找买家,但均未果。2017年2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南安法院对泉州某石业公司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启动第二次评估并进行共计两次拍卖,但两次拍卖亦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南安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南安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将相当于1096245元机械设备的财产交付各申请执行人抵偿劳动报酬。然而,以物抵债裁定书生效后,保管人南安某石材公司以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其租金为由拒不交付上述以物抵债机械设备。南安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南安某石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交付上述机械设备,逾期将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后保管人仍拒绝交付,南安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南安某石材公司发出停电公告,同时向南安市供电公司发出中止供电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南安某石材公司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泉州某石业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南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迫于压力,南安某石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官某等47名工人交付该设备,并签订机械设备转让协议,向工人们购买以物抵债的机械设备。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各申请执行人均悉数拿到工资款。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在本案执行期间,南安法院执行人员殚精竭虑、多措并举,穷尽各类执行手段,先后20多次联合南安市石井镇政府开展调解、强制执行工作,实现工人权益最大化。同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既能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又可以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畅通该类案件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渠道,为解决执行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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