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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12-05 07:46:13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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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5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1月至11月全市案件受理情况,并公开发布了泉州市两级法院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至11月,泉州全市法院受理案件21.92万件,结案17.4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2%和29.61%,收案数、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均居全省九地市第一。其中,中级法院受理案件2.45万件,结案1.99万件,同比上升19.94%和46.2%。

据介绍,2017年泉州全市法院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审结案件中100%定罪处刑、100%判处罚金;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审结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涉案金额47亿元的蔡归等人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及泉州首起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系列案;成功审理安溪铁观音集团、中宇建材等一批企业司法重整案,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走出困境,形成破产审判“泉州模式”;打击“塑料椰果”“塑料紫菜”等损害企业商品声誉犯罪行为。

2017年初,泉州市还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共制定12类、43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任职资格、授予荣誉等方面给予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威慑体系初步形成。专网专线连接协执部门,共上线查询700余万次,实现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一网打尽”。全市法院执结案件6.35万件,到位金额43.88亿元,分别上升61.62%和77.94%;执结率70%,提高12.12个百分点。

当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2017年泉州市两级法院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谢某海等198人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黄某、北京某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康某某与柯某某、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晋江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项全某父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张某成等人强迫交易案、吴某家等人强迫交易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泉州某石业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南安某石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泉州中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洪完明表示,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利用其所具有的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并推动各民生领域中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另悉,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组织该院法官参加面向国旗,向宪法宣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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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泉州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选登)

康某某与柯某某、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被告一柯某某代表被告二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手与原告康某某签订农田租赁意向书及立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二租赁红星农场内从高架铁路桥至南湖沿线的所有农田用于种植,面积约135亩,其中机耕路37亩,实用农田98亩,租金1500元/亩/年,以实用农田98亩计每年租金14.7万元,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租金在签订合同意向书之日支付5万元押金,余款9.7万元在2015年8月1日前被告二将涉讼农田移交给原告使用时支付。

2015年5月,原告在实地勘察中发现,原先被告二种植马铃薯覆盖的地膜全部被搅碎混杂在土地里,土地不符合种植标准,且在原告提出清理地膜要求后,被告二至法院勘查现场时未清理,致使原告租赁涉讼农田种植胡萝卜的目的不能实现.

2015年7月30日,原告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柯某某、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农田租赁意向书及退还押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田租赁意向书签订后,被告二收取原告交纳的押金5万元,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即2015年8月1日前清理残留地膜,将符合正常耕作要求的农田交付给原告使用,导致原告错过种植当季农作物的时间,现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二应按双方约定,返还原告交纳的押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未按时交付土地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故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判决:一、解除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农田租赁意向书》。二、被告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康某某押金5万元,并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1.3倍支付违约金(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康某某、被告泉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古人云:“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农作物有其特有的自然生长规律,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作物在不同时节会根据自然生长规律呈现不同的状态,只有在最佳的时节种植才能取得好的收成。本案双方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但直至2015年9月7日,被告仅清理一亩三分四农田的地膜,其余绝大部分地膜未予清理。土地残留地膜会改变土壤性质,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被告负有交付能够正常耕作的土地的合同义务,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清理残留地膜,将能够实现正常耕作目的的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现原告租赁农田种植当季农作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意向书,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泉州某石业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南安某石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官某等47名申请执行人以生效的[2015]南劳裁案字第334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365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435号、[2015]南劳裁案字第558号仲裁裁决书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096245元。2015年8月25日,南安法院向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

【裁判结果】

2015年8月31日,南安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举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址在南安市石井镇苏内中泰集控区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并责令南安某石材公司保管该财产(因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系向该公司承租,其机械设备等财产置于该公司厂房内)。后委托泉州和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910600元。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3日间,南安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对被执行人泉州某石业公司相应价值的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南安法院欲对上述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变卖,为使交易达成,南安法院先后联合石井镇政府多方寻找买家,但均未果。2017年2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南安法院对泉州某石业公司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启动第二次评估并进行共计两次拍卖,但两次拍卖亦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南安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南安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将相当于1096245元机械设备的财产交付各申请执行人抵偿劳动报酬。然而,以物抵债裁定书生效后,保管人南安某石材公司以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其租金为由拒不交付上述以物抵债机械设备。南安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南安某石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交付上述机械设备,逾期将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后保管人仍拒绝交付,南安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南安某石材公司发出停电公告,同时向南安市供电公司发出中止供电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南安某石材公司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泉州某石业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南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迫于压力,南安某石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官某等47名工人交付该设备,并签订机械设备转让协议,向工人们购买以物抵债的机械设备。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各申请执行人均悉数拿到工资款。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在本案执行期间,南安法院执行人员殚精竭虑、多措并举,穷尽各类执行手段,先后20多次联合南安市石井镇政府开展调解、强制执行工作,实现工人权益最大化。同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既能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又可以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畅通该类案件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渠道,为解决执行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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