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扔下衣物伤人 抛物者被判赔万元 核心提示 高空抛物危害到底有多大?安溪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告诉大家,装有东西的衣服,从18楼扔下砸到人,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日前,经该院一审判决,抛物的苏某得赔偿受害者1万多元。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徐志林 案情 18楼扔衣物 砸伤清洁员 去年5月19日,苏某雇佣龚某为她打扫卫生。苏某住在安溪县君悦华庭小区18层的套房,打扫完毕后,龚某下楼,因她将衣物遗落在苏某家中,便请求对方将她的衣物自阳台丢下。 苏某答应了龚某,将衣物扔下楼,却意外砸到正在打扫小区卫生的叶某,因衣服内装有硬物,导致叶某的头部、腰部等处受伤。事发后,叶某被送到安溪县中医院抢救,其在安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嘱咐她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苏某支付叶某医药费2000元。 出院后,叶某多次与苏某、龚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龚某赔偿各项损失计4.4万余元。 开庭 庭审搬到小区 百余人旁听 “高空抛物危害大,为了起到警醒教育意义,法院精心安排了开庭。”安溪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26日上午,该院城关法庭法官来到该小区,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审此案。这是安溪法院首次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小区审理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纠纷。城厢镇茗城社区干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小区业主等100余人前来旁听。 “叶某的伤害是由二被告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叶某要求。 “对于原告的损失,答辩人只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苏某答辩称,龚某的衣服应由她自己上楼拿,自己并无义务为她拿衣物,且自己扔衣服的行为是以龚某确认楼下无人为前提,若无龚某的疏忽大意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 龚某辩称,苏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叶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也偏高。”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但是由于争议焦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