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承担主要责任 抛物者赔万元 日前,该案有了一审结果。经查实,叶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5899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高空抛掷物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在龚某要求其抛掷衣物时,不仅未严词拒绝,反而按照龚的要求将衣物从18层的阳台中抛下,其疏忽大意的抛掷行为是造成叶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之责。龚某遗落衣物,不积极上楼自取,而要求苏某直接抛掷,是导致叶某受伤的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责。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赔偿叶某12715.55元,扣除已给付2000元,尚需支付10715.55元;龚某应赔偿叶某3178.89元。 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在法官的工作下,被告方支付了赔偿款。 庭 外 小区开庭 普法意义大 当时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常见法律纠纷现场进行答疑解惑。 “小区高空抛物时有发生,虽然我们物业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效果不甚理想。法院到我们小区巡回审判,对其他业主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叶经理表示。 旁听的业主也纷纷表示:“案件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通过旁听庭审,认识到了建筑物抛掷物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后一定文明居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件判决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的预防相关损害的发生。但是要杜绝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更需要每个业主培养良好习惯,提高责任意识。 (墩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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