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81户业主被判赔偿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安徽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芜湖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案”最终宣判结果:法院判决81户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四千多元、物业公司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1、谁来担责?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3、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墩良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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