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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高压线边上施工 工人受伤供电公司无责

2018-02-27 08:23:0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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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高压线边上施工——

工人被电伤索赔 法院判供电公司无责

安全作业无小事。南安市一家机械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建厂房,边上就是高压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供电部门要求立即整改,可该公司仍我行我素,不久即出大事,工人熊某某受雇拆钢管架,被严重电伤。

事后,熊某某作为原告,将机械公司、郑某勇、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等起诉到法院,索赔约152万元。昨日,记者了解到,历经两审,法院判定供电公司无责,郑某勇等要负赔偿责任。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郭德芳

案情 左脚碰到高压线 工人被严重电伤

2016年,机械公司在南安霞美镇一工业区建厂房。当年6月12日,熊某某等人受雇在工地搭建钢管架。

当年7月4日下午,熊某某在二楼至三楼之间拆除钢管架时,左脚不慎碰到紧挨着钢管架的高压线,被电击伤后摔倒在脚手架上。

张某县等人见状,立即将熊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查,熊某某严重烧伤及左前臂部分离断,住院100多天后,才得以出院,但残疾将伴他一生。

去年1月份,熊某某将机械公司、蒋某彬、张某县、供电公司、郑某勇、潘某酒起诉到南安市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他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约152万元。

庭审 供电公司早要求整改 机械公司仍照常施工

据悉,事故发生后,机械公司和张某县分别支付了8.3万元、7、3万元医疗费,郑某勇支付了4.5万元。面对熊某某的其他索赔要求,各被告有各自的说法。

机械公司表示,公司在对熊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没有过错;蒋某彬说,自己并无承建钢管架,而是介绍张某县给机械公司做钢管架;张某县称,他和机械公司、蒋某彬、郑某勇均是有责任的,尤以身为雇主的郑某勇的责任大;郑某勇说,自己是受张某县的委托,叫熊某某去工地上班的,张某县才是熊某某的雇主;潘某酒未作答辩。

供电公司说,公司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与通知整改义务了,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提供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证据显示,因机械公司在高压线旁施工问题,供电公司在2016年6月份,向公司老板蒋某舒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7日内必须整改完毕,消除隐患,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建议用户到营业厅申请迁移杆线。蒋某舒于当年6月28日签收该材料。但显然,该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几天后,就出了熊某某在施工中被电伤的事故。

结果 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等负连带责任

据法院调查,机械公司将厂房的绑钢筋、倒水泥等工程发包给蒋某彬进行施工。经蒋某彬介绍,公司将钢管架工序发包给张某县,张某县再将钢管架工序转包给郑某勇,郑某勇雇佣熊某某等人进行施工。机械公司的厂房紧挨着高压线,该高压线属于供电公司主管,机械公司建厂房时是潘某酒去办理相关手续的。

法院查实,事故发生时,二楼楼顶距离高压线杆0.6米—0.7米,钢管架距离高压线杆约0.8米。

法院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机械公司与张某县之间的关系为承包合同关系,张某县和郑某勇之间的关系也是承包合同关系,郑某勇和熊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郑某勇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为熊某某提供适合安全施工的条件,致使他受伤,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熊某某无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过程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在拆除钢管架时未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由郑某勇承担85%的责任,熊某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同时,机械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张某县,张某县又将工程承包给同样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郑某勇,且机械公司、张某县明知工程紧挨着高压线,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因此机械公司及张某县应与郑某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认定蒋某彬、供电公司、潘某酒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勇赔偿熊某某47.7万余元(已扣除郑某勇、机械公司、张某县已付部分);机械公司和张某县对该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熊某某、机械公司、郑某勇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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