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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完善和健全激励政策体系 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2018-03-08 11:00:2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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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整合原有的多项科技创新配套政策

石狮出台意见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本报讯 (记者温文清)近日,石狮市出台《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意见》对石狮原有的多项科技创新配套政策进行优化整合,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激励政策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意见》提出,对石狮行业或产业龙头企业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请的本级科技项目加大补助力度;其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拨款经费总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2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见》对入选省级、泉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省级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给予泉州市级5万元以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给予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或复审的也有奖励。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引荐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招商引资者,奖励10万元。对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泉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认定之年起连续3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再奖励10万元。

为加快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意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单位、泉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泉州市专利奖及以上专利奖的,对专利权人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对申请登记地不在石狮、授权登记地在石狮并落地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也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认证后第3年再通过年审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另外,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也能获得相应补助,并视其对企业的服务成效给予奖励。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品牌质量战略、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搭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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