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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2017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2018-03-14 07:46:08 苏晓晖 林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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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4日讯(通讯员 苏晓晖 本网记者 林杰)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发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案情介绍方式,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消费陷阱和消费纠纷时,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

案例一:洗衣机自燃惹祸端 商店倒闭生产商赔

消费者康先生2015年10月在永春县“理想电器商场”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松下洗衣机,2017年5月1日使用中的洗衣机突然起火,造成洗衣机燃烧殆尽,连同房间内的门窗、墙壁和天花板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还在保修期内,康先生到销售商处欲进行索赔,发现该销售商已经倒闭关门,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位于上海的松下洗衣机生产商委托当地的维修人员作为厂家代表参与调解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厂商为康先生更换一台洗衣机并补偿3000元清洁费。

案例二:买到水淹车 赔偿不能少

消费者李女士2017年3月14日在安溪县城厢龙达二手车行购买一部二手车,成交价87000元,3月21日提车,4月4日李女士发现该车辆是水淹车,但购买时车行并没有告知,且推脱不予负责,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诉车行与消费者李女士一同将该车送修理厂检修,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条款。2、车行愿意赠送消费者1次汽车常规保养服务。3、约定待李女士还清按揭贷款后,如果要卖车,车行要以市场价优先购买。

案例三:免费的美容 天上掉馅饼

消费者张先生2017年3月25日在路边被安溪县凤城丽鑫美容养生会所工作人员以免费洗脸、免费领取洗面奶为诱饵拉入店体验,消费者进去后却被强制消费收取500多元,要求退款无果,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调解后,由被诉方把多收的款项3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四:商家送货安装不及时 12315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陆女士2016年6月29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居然之家“维意定制”展厅购买衣柜,支付货款14000多元,并签订居然之家标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2016年12月31日,但至2017年1月17日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要求商家交货,并承担违约金。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诉人承诺于2017年2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并承担2204元违约金。2017年2月22日,陆女士再次投诉被诉人未按调解意见履行送货安装义务。经二次调解,被诉人于2017年2月25日送货安装,并赔偿陆女士5100元。

案例五:水泥结块毁房屋 三方协调解民忧

消费者陈先生3月6日来电称其于1月28日向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土豆仔水泥店购买21吨水泥,用于自建房使用,因水泥没有凝结,联系商家反映,商家否认是质量问题,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额权利”。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经调解后,经销方及水泥厂家共同补偿投诉方损失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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