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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2017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8-03-15 07:46:58 苏晓晖 林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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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5日讯(通讯员 苏晓晖 本网记者 林杰)泉州市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据悉,2017年,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系统共处理消费投诉举报958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777.40万元。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泉州瑞琳珠宝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

2017年5月,泉州市工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的瑞琳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二十款珠宝、首饰涉嫌侵犯“CHANEL”、“BVLGARI”等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珠宝、首饰进货渠道及供货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珠宝、首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泉州市工商局对该珠宝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当事人所销售的二十款侵犯“CHANEL”、“BVLGARI”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珠宝、首饰,并处以罚款100500元。

案例二: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底,泉州市工商局接群众投诉称不断接到泉州市宜家装修公司的营销电话,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宜家装饰工程公司办公场所内存有大量的楼盘业主信息资料,公司客服人员据此向业主推销装修服务。经查,这些个人信息是装修公司向专门兜售楼盘信息的社会人员购买的,而提供信息的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泉州市工商局认为:宜家装修公司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擅自收集消费者信息,并推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福建云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网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2017年10月泉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福建云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上虚假宣传其交易额,误导消费者在该网站进行投资。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份开始,向阿里云服务购买域名及服务器空间,自建网站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投资服务。当事人在网站首页宣传其平台累计交易额,但该平台累计交易额数据并非实际交易额数据,而是包含其他虚拟交易数据,对此当事人并未向公众告知。

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其平台广告宣传虚假交易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7年8月,泉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立案调查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2月起,在经营中擅自对为14名贷款购买奔驰轿车的消费者收取总计36975元的所谓“金融服务费”。

根据银监会规定,贷款业务中涉及的对客户的相关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职责,属无偿义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申请贷款等金融产品而购车的消费者收取“金融调查费”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行为。泉州市工商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五:福建省欧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5月23日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福建省欧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香港注册“日本(花王)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纸尿裤产品上以中英文互译方式将该香港公司标注为“出品商”,并使用与“日本花王妙而舒婴儿纸尿裤”近似包装,足以造成与“日本花王株式会社”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违法经营额14400元,违法所得5565.4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64.47元,并处罚款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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