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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2017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8-03-15 07:46:58 苏晓晖 林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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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5日讯(通讯员 苏晓晖 本网记者 林杰)泉州市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据悉,2017年,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系统共处理消费投诉举报958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777.40万元。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泉州瑞琳珠宝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

2017年5月,泉州市工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的瑞琳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二十款珠宝、首饰涉嫌侵犯“CHANEL”、“BVLGARI”等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珠宝、首饰进货渠道及供货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珠宝、首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泉州市工商局对该珠宝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当事人所销售的二十款侵犯“CHANEL”、“BVLGARI”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珠宝、首饰,并处以罚款100500元。

案例二:泉州市宜家装饰工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底,泉州市工商局接群众投诉称不断接到泉州市宜家装修公司的营销电话,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宜家装饰工程公司办公场所内存有大量的楼盘业主信息资料,公司客服人员据此向业主推销装修服务。经查,这些个人信息是装修公司向专门兜售楼盘信息的社会人员购买的,而提供信息的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泉州市工商局认为:宜家装修公司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擅自收集消费者信息,并推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福建云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网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2017年10月泉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福建云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上虚假宣传其交易额,误导消费者在该网站进行投资。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份开始,向阿里云服务购买域名及服务器空间,自建网站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投资服务。当事人在网站首页宣传其平台累计交易额,但该平台累计交易额数据并非实际交易额数据,而是包含其他虚拟交易数据,对此当事人并未向公众告知。

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其平台广告宣传虚假交易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7年8月,泉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立案调查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2月起,在经营中擅自对为14名贷款购买奔驰轿车的消费者收取总计36975元的所谓“金融服务费”。

根据银监会规定,贷款业务中涉及的对客户的相关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职责,属无偿义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申请贷款等金融产品而购车的消费者收取“金融调查费”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行为。泉州市工商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五:福建省欧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5月23日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福建省欧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香港注册“日本(花王)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纸尿裤产品上以中英文互译方式将该香港公司标注为“出品商”,并使用与“日本花王妙而舒婴儿纸尿裤”近似包装,足以造成与“日本花王株式会社”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违法经营额14400元,违法所得5565.4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64.47元,并处罚款11500元。

案例六:南安百汉厨卫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7年12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称,南安百汉厨卫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百汉旗舰店”销售的龙头宣称整只都是全铜的,但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并非全铜。经查,该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页面上宣传“百汉能给您一个真正全铜的龙头”、“百汉整只龙头包括把手、弯管所有金属部分都是采用59A级全铜打造”、“每个小小零件都采用5A级精铜”等内容,而实际上龙头的部分配件却并非全铜,该网店宣传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对此,南安市场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七:福建省德化拓方陶瓷有限公司涉嫌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7年5月,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省德化拓方陶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份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产品时在网络页面的买家须知第三条中对外声明“签收快递时您一定要检查外包装和商品是否完好”、“如果您签收后,本店视为商品安全送达,将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由买家自己承担”等内容,以网页声明免除其对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和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此,德化县市场局对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1500元。

案例八:鲤城区周万福珠宝店涉嫌利用店堂招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17年7月,泉州市工商局鲤城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鲤城区周万福珠宝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广告招牌标注了“周六福珠宝直营店”等字样,而实际该店与周六福珠宝并无关联,涉嫌利用店堂招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以及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泉州足狼鞋业有限公司天猫旗舰店虚假发货案

2017年4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泉州足狼鞋业有限公司在网上虚假发货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款男鞋实际成交价218元,曾于2015年1月18日举办一元秒杀活动,活动数量18双,活动结束后通过“无需物流”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订单进行发货操作并完成该笔交易,但消费者并未收到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通过协商赔偿及发货的方式处理其中的17笔订单,还有一双未补发。

当事人虚假发货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有及时补发货给投诉人,晋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872元罚款。

案例十:泉州市洛江区阿尔卑斯家具材料商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2017年2月,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居然之家商场内阿尔卑斯家具材料商行拖延家具安装时限,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6月24日和消费者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但仅给消费者出具一份送货单,未提供商场统一合同的消费者联,且出具给消费者的送货单与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的交货安装时间不一致。尽管当事人最终有履行送货安装服务,并支付5100元违约金,但其提供给消费者的送货单和商场合同单送货日期不一致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局据此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案例十一:石狮市摩尼鞋店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7年3月,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石狮市摩尼鞋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会员卡背面印制的格式条款第六条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归迪欧摩尼(中国)运营中心所有”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了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该会员卡共制作了100张,已发放52张,尚未获利。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十二:出租车驾驶员议价需担责

2017年2月8日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乘客黄某投诉称其当日23时20分欲从晋江机场乘坐闽CTD101出租车到泉州江滨北路,司机肖某要价100元,乘客要求打表后,司机肖某不同意,赶乘客下车。

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违规记分规定》对当班驾驶员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扣从业资格证六分,要求其带车离岗学习三天,并责令永春闽兴出租有限公司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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