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郑智泉)泉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的《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对中心市区和市辖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记者获悉,重新修订发布的《规定》有不少新要求。在单位和个人的植树或绿化义务上,不仅重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还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城市绿化颜值的提高,不少市民对绿化爱护有加,能自觉站出来谴责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新规出台后,将有效引导更多市民参与爱绿、护绿。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方面,遵循2017年修订的《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而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增加了“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施工工地占用人行道及绿化带的现象。《规定》对此现象予以规范,在强调“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之余,增加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的规定。今后,长时间占用园林绿地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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