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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挪车酿出祸事致2人受伤 两雇主被判巨额赔偿

2018-04-11 10:15:00 陈紫玄 童彬妮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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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酿出祸事 两雇主被判巨额赔偿

超市员工给无驾照的送货工人车钥匙挪车,致2人受伤、5车受损,两雇主共需赔偿50多万元

东南网4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童彬妮)运米到超市的工人不懂开车,却为图方便,自己挪移他人车辆,致两人受伤、五车受损,请其运米的老板被判赔40多万。同样,超市店员将超市老板的车钥匙给了这名工人,挪车出了事故,超市老板要承担10多万的损失。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件让两名雇主大喊“冤枉”,泉州中院近日对该案维持原判。雇主到底冤不冤?昨日,业内人士在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雇员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

案情:挪车引发连环事故 摩托骑手被截肢

据介绍,余某丰受雇于李某良从事送货工作,2016年3月23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其受雇主指派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大米到德化浔中镇瑞盛生鲜超市。此时,超市老板江某香所有的一辆小车就停在超市门口,致使摩托车无法卸货,超市店员江某丽便将老板的车钥匙交给余某丰挪车。

不懂开车的余某丰觉得只是把车挪个位置,应该很简单。谁知小车一开动就撞到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张某燕,接着撞到原告苏某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最后撞到苏某某驾驶的小车。其中,苏某泰的摩托车被撞后又碰刮到徐某某驾驶的小车。事故造成原告苏某泰、张某燕受伤,并致使五车损坏。经交警认定,余某丰负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事故中苏某泰受伤较重,经180医院诊断,病情为“左大腿下段、小腿坏死、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左锁骨中段骨折、牙缺损等”。当年4月15日,苏某泰左大腿中段被截肢,后经司法鉴定为构成五级伤残。

当年9月,苏某泰将送货工人余某丰、余某丰的雇主李某良、超市店员江某丽、超市老板江某香等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0428.1元。

法院:雇员履行职务行为 两雇主均需承担赔偿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丰受雇于李某良,双方存在雇用关系,根据交易习惯,余某丰需将大米搬送卸到超市才完成职务。因此,余某丰的驾车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余某丰的无证驾车行为,属于雇主在人员选用及事后监督及管理上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江某丽自认在余某丰找她要车钥匙时,其从抽屉中取出钥匙放在柜台上。法院认为,抽屉属于私密性空间,此时江某丽取出钥匙的行为,主观上已是同意由余某丰驾驶肇事车辆进行挪车的行为。

江某丽未审查余某丰是否有合法的相应驾驶资质,而将车辆交由余某丰驾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江某丽是江某香的雇员,应由雇主江某香承担赔偿责任。

德化法院据此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做出赔偿外,雇主李某良赔偿原告苏某泰因事故经济损失431236.36元,判决超市老板江某香赔偿原告苏某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2958.44元。

说法:雇员从事雇用活动 致人损害雇主应赔偿

“雇员行为有时候看上去不是雇主授权的,但和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系,那也应该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陈玉兰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

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中院了解到,就在前不久,该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李某全常年从事工程承包业务,2016年春节后开工第一天,其雇员王某荣从李某全家开着铲车到工地,中途事故受伤。在庭审中,李某全称是王某荣擅自将铲车开走。但经法院调查,认定是在雇用开铲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法院认为,李某全作为雇主,明知王某荣未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仍安排其驾驶铲车,且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提供相应安全工作条件的义务,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最终判定其赔偿近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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