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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重新划定“禁燃区” 违反者最高罚20万元

2018-05-20 08:06:09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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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叶兴灿)昨日,记者从晋江市环保局获悉,晋江重新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重新划定后,“禁燃区”从原来的梅岭、青阳、西园、罗山的一小部分区域扩大到晋江的五个街道三个镇、良种场,面积从原来的14.51平方公里扩大到159.1平方公里。

据介绍,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结合晋江的中心城区规划、大气污染防治防控需求以及天然气管道铺设情况,分区域划定严格和较严两种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中,严格控制区域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Ⅲ类燃料组合;较严控制区域包括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及良种场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Ⅱ类燃料组合。

禁止销售、使用的Ⅱ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正式实施,届时,“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茶(浴)炉及炉灶等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晋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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