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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11名男婴13人获刑:同为收买儿童 量刑为何不同

2018-05-31 08:31:5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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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11名男婴 13名被告人获刑

同为收买儿童 量刑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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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起特大拐卖儿童案,本案中共有13名买家,其中苏某娥等4人被判犯拐卖儿童罪、张某才等4人被判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另有5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为啥同为买家,下场却不尽相同呢?昨日,记者再次进行了采访。

13名买家 有3种不同下场

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这些买家主要有三种下场:

一是买家转为参与买卖孩子,如苏某娥和丈夫徐某源、黄某住、徐某莲等四人。苏某娥和徐某源婚后未生育儿子,徐某源的胞兄徐某波也未生育儿子,遂共同商定抱养一名男婴。他们以4.8万元的价格,找拖某某等人买到了一名男婴。此后,苏某娥为了赚钱,干脆做起中间人,参与多起买卖孩子的勾当,其丈夫也参与一起。黄某住和徐某莲的情况也类似——先自己买,尔后介绍他人买。这四人最后涉及的罪名是拐卖儿童罪。

二是2015年11月1日之前买孩子的买家。2014年10月份,通过陈某景、苏某娥的介绍,一对外省夫妇将一名男婴以8.6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霞。许某攀、尤某原、徐某生分别于2015年3月份、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16日各自购买了一名男婴。他们四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2015年11月1日以后,张某才等四人各自购买了一名男婴,他们因此被判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2015年11月1日后收买儿童一律入刑

苏某娥等四人由买家转为参与买卖孩子,法院认为,他们居间介绍他人买卖儿童,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受到严惩。那么,为啥另外买家的结果不一样呢?

安凯律师所律师林福星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法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相关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司法机关解救被拐儿童过程中有利于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将被拐儿童释放,“郭某霞等四人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的情况,他们未阻挠解救孩子,也未虐待孩子,所以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这些情形,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林律师介绍,为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行为,对收买儿童实施零容忍,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可见,该修正案实施后,对于所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均要依法定罪处刑。张某才等四人收买儿童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所以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办案突破“零口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专业、被拐儿童达11人,犯罪地涉及四川省及泉州市的安溪、永春及德化等地,案件侦办取证问题多,被拐儿童解救安置难度大。

办案组在审查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后,分别提讯了13名被告人,逐一核查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拖某某和第三被告人陈某景刚开始拒不认罪。侦查阶段,他们始终“零口供”,否认参与拐卖儿童。为了撬开他们的口,检察官充分准备了提审方案,在两次提审他们后,两名被告人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此外,办案组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敦促公安机关查找涉嫌贩卖婴儿的四川夫妇,摸清完整犯罪链条,查清案件事实。对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整,保证证据链完整,确保不出现漏罪、漏犯。

为了核实被告人陈某景的作案时间及作案原因,检察官赴永春县一都镇对其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以感化陈某景,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

庭审时,面对检方提供的证据,拖某某等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并希望法院能依法对他们进行从轻处罚。

记者 黄墩良 苏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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