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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公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4 16:53:26 薛逸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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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陈某超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超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PVC管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2016年4月26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加工点。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加工点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33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337倍。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加工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低于人民币3474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超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作为受污染土地的实际管理、使用者请求被告人陈某超赔偿损失347400元。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超在从事鞋模咬花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六价铬、总铬、铜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超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生杰环境损害,陈某超作为污染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污染的土壤至少需要修复费用347400元,该生态修复费用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被告人陈某超的排污行为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请求被告人陈某超赔偿损失347400元,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在受偿后应将赔偿款及时、有效地用于受污染土壤的被告人陈某超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陈某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生态修复经济损失人民币347400元。

案例三

谢某生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生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安溪县城厢镇南坪村自家的菜园和茶园内,擅自架设鸟网捕获野生鸟类24只。2017年5月3日,谢某生在安溪华侨职校往城厢镇路英村的路上,向他人购买野生鸟类7只。经鉴定:7只鸟类中有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俗称“猫头鹰”)。

【裁判结果】

本案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俗称“猫头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谢某生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谢某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谢某生被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门套、地夹、多功能无线扩音器遥控器、多功能无线扩音器、捕鸟网、呼鸟器,剪刀及块状鸟类冻品、完整鸟类冻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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