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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公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4 16:53:26 薛逸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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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7月投入生产。2015年11月12日,南安市环保局作出南环保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于2015年11月27日前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如未经审批和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并处以罚款壹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公司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处于生产状态。2016年5月25日,南安市检察院向南安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查处,因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和反馈回函后仍未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遂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南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甚至在该局收到南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该公司未按照南安市环保局的查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和验收合格仍继续生产。南安市环保局虽进行巡查并采取了停电措施,但未能有效地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也未能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继续生产行为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南安市环保局存在失职与不作为,致使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与制裁,有损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南安市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泰田公司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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