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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万赔偿款一直不给 有房有店面的他获刑1年

2018-07-04 09:28:54 陈江涛 方碧芬 洪爱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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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还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3名“老赖”被判刑

6.6万赔偿款一直不给 有房有店面的他获刑1年

东南网7月4日讯(海丝商报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方碧芬 洪爱娥)昨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举行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3起典型案例:3个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老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刑。

据通报,2016年以来,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0件13人,审结10件13人,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件7人。

有钱买车 被拘两次仍不还钱

因民间借贷纠纷,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清应偿还刘某宁借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清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宁遂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刘某清实施第一次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刘某清表示拘留期满后会逐月偿还欠款,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让人气愤的是,刘某清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他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以现金6万多元的价格购入一辆机动车,后又以现金2万多元转手卖出。

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以刘某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实施第二次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刘某清依然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7年11月,刘某宁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刘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宁控告被告人刘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房有店面 还阻挠提取租金还钱

几年前,黄某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应赔偿苏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309.05元。但黄某进未履行赔偿义务,苏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苏某举证,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黄某进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某街道办事处的部分房屋。

因该房屋已被规划拆迁,本院作出裁定扣留、提取该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后因黄某进的配偶张某与南安市某地产开发商协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形式,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黄某进址在南安市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一套,并先后组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30日,南安法院以黄某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对其分别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黄某进仍拒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014年12月30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向租借黄某进房产及门面的承租人陈某送达扣留、提取租金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黄某进的阻挠,最终无法向陈某提取租金收入,致使案件无法执结。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恶意转移财产 规避执行法院判决

南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南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晋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234981元及利息;应偿还原告福建某鞋业有限公司材料款1666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南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不仅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元还分别于2013年4月7日、2013年4月17日将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过户给儿媳妇黄某丽名下的泉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

经审理,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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