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来石创业就业有补贴
石狮市组织企业参加校园招聘会
东南网7月12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蔡金满)又到高校毕业季,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近年来,石狮市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大量招用高校毕业生,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真正做到毕业生就业创业“零门槛”。
那么,高校毕业生在石狮就业创业具体能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支持,请看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推出的《石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清单》——
可享八大积分待遇
在石狮工作居住,持有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实施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后,户口新迁入石狮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在石狮市各类非公单位或组织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犯罪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石狮市新市民积分,轮候享受积分入住、积分入学、积分入医、积分入保、积分培训、积分创业、积分入新市民卡、积分荣誉等八大服务待遇。
就业创业有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对泉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仅限申领一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及石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大专生每人每月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相应提高20%。补贴期限为3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年期限的80%给予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可申请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经在石狮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评审,全市每年资助一批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2万元资金资助。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石狮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技能提升有补助
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盖章之日为准)企业职工,可依次申请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提升技能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石狮市进行社会化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见证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