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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套路深 听晋江法官以案说法来“排雷”

2018-07-18 10:26:53 林天真 林建新 洪新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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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1:

妻子签合同卖房后 以丈夫未授权拒绝履约

去年3月17日,陈先生与刘某在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先生以总价108万余元,向刘某、韩某夫妇购买位于晋江梅岭世纪大道君悦湾一套房产和车位。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支付2万元定金。刘某夫妇本应于当年4月初办理房产证,却屡屡拖延,拒绝与陈先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陈先生提起诉讼。刘某夫妇答辩称,陈先生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属效力待定,且事后未经刘某丈夫韩某的追认,该协议自始无效。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夫妇以刘某在签约时,未获得韩某的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因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法院准许解除。法院判决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刘某应返还陈先生购房款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万余元,偿还陈先生已支付的中介代理费7000余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洪法官表示,该案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并没有过失,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并且没有过高的话,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若存在着房屋溢价损失,则需要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涨幅进行评估,以此界定损失。

同时,市民在买二手房时,应弄清楚该房产的权属情况,有没有共有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让所有共有人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出具书面经过公证的授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共有人都同意或授权进行房产交易。这样就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与代理人签合同付了定金 代理人却称未获授权

黄某宣称自己有权代理蔡某等人出售晋江东石侨声西路一房产。去年8月19日,他与许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以9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黄某收取许某购房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黄某保证已取得产权人同意出售该房产的授权委托,并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否则,因代理人或产权人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黄某应赔偿许某相当定金的经济损失。

不料,之后不久,黄某却称自己并未取得卖房授权,导致房产买卖协议无法履行。原来,因该房产业主欠黄某的钱,黄某想卖了该房产来充当业主偿还的款项,却未获得业主授权。许某就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定金,并赔偿5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应返还许某购房款定金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中介费损失1万余元。目前,黄某已在积极进行赔偿。

该案警示市民,买卖二手房时,买家应该审查代理人究竟是否获得了业主的授权,如果没有,代理人无权对房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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