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涉外审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十大精品案例(摘登) 案例一 恰当行使涉外管辖权,尊重他国司法主权 ——某能源公司与某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某发展公司均是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因燃料油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某能源公司以某发展公司在福建南安市一家公司享有股权且已实际注资,即在该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赔燃油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司法管辖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应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科学、合理地确定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案件的连结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贯严格依照法律和我国缔结条约的规定,主动恰当地行使管辖权,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以使当事人享有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合理考虑国际礼让特别是互惠原则,尽量减少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平处理管辖权纠纷。本案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依法不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不予管辖,对他国的司法管辖权给予充分的尊重。 案例二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保障国际贸易有序进行 ——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19日,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订购一批笔记本并支付总货值30%的定金。中国该公司分次交付货物,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沟通,德国公司对该质量问题无异议,但却未能妥善积极处理违约事宜,导致产生各方面损失。该德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不合格货物的买卖关系;2、退还已付不合格货物货款及利息;3、双倍返还不合格货物的定金;4、赔偿因分拣货物产生的费用、次品空运费等。 典型意义 跨国纠纷适用的法律可能涉及多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外国法查明及其适用尤为重要。为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强化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能力。该案的德国公司起诉时以我国国内法作为依据并提出相应诉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向当事人依法释明。本案准确适用公约规定认定解除合同的标准,对公约未规定的“定金罚则”予以排除适用,有力保障了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