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法官被惩处 2017年8月12日,因恐吓法官及其家人,扰乱法庭秩序,吴某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几天后,刚刚拘留期满释放的吴某,再次到晋江法院吵闹,致使正在开庭的庭审中止。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今年9月29日,吴某又出现在青阳法庭门口,以张贴大字报的方式,继续贬损承办法官声誉。 当事人吴某多次辱骂承办法官,经反复教育仍不思悔改,经晋江市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研究决定,认定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承办法官的侮辱、打击报复,以(2018)闽0582司惩1号给予吴某15日司法拘留处罚决定,并于9月30日将其送交拘留所采取拘留措施。 据悉,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者单位,决定采取训诫、罚款措施的,文书案号为“司惩”。 多次闹访不走正规程序 2016年7月下旬,吴某突然到法庭找承办法官,要求取回借条原件,并荒诞地称“承办法官收取林某甲的好处,对其使了迷药,害她庭审时失了心智才会作出调解”。承办法官及其他法官向其耐心解释审判程序、证据规则,并引导其申请再审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但吴某均不予理会。 此后,吴某持续一个多月到法庭大声哭闹、撒泼,并捏造“承办法官收取对方好处、枉法裁判”。 晋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知悉情况后,第一时间介入该案,依法调阅案件卷宗、调取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吴某还被邀请观看庭审录像,确认本案系双方自愿调解。但是,她并没有就此改过,仍继续到法庭撒泼,还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调整至新的工作岗位后,吴某继续到其新办公场所吵闹,还威胁其家人,前后有数十次。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张晓明 黄祖祥 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