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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8-10-24 14:47:36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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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记者陈祥木)日前,泉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涉及交通、农业、渔业、工商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泉州市政府日前经研究,决定取消9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主动对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做好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网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具体信息更新工作。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审批部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取消登记后将进行以下工作衔接: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许可

审批部门:泉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及时抓好落实。将在内地(大陆)求职、工作的港澳台人员纳入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对象范围,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部门: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审批后,督促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法规及维修业务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审批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取消审批后将督促指导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审批部门: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将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审批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

审批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取消该事项后,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

取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审批部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

取消该事项后,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支机构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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