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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公布打击恶意逃废债五大典型案例

2018-11-20 17:25:37 薛逸群 杨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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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泉州凤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晋江市万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某清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泉州凤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在向石狮工行申请企业授信阶段中,通过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该行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500万元、11499万元,后在相应授信期间,在没有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虚构凤顺公司向多家公司购买原辅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实,向该行提交凤顺公司的投资者证明或与上述公司签署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骗取贷款,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11466.284746万元逾期未还。

2013年底、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晋江市万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在向晋江工行申请企业授信阶段中,通过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该行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4800万元、6430万元、6430万元,并于2013年度、2014年度在没有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虚构万宏公司向多家公司购买原辅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实,向该行提交用款计划书或与相关公司签署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骗取该行贷款,并于2015年度对2014年度到期贷款继续进行贷新还旧,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6422万元逾期未还。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是近年来泉州法院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市委工作大局的工作重心之一。犯罪分子为获取贷款,往往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材料递交银行审查,影响银行对贷款的授信审批、用信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方以银行工作人员知情为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这也是此类案件经常出现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且不论该辩解有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银行工作人员与申请贷款企业或者个人存在互相串通的情况,亦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共同犯罪问题,并不影响对相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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