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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公布打击恶意逃废债五大典型案例

2018-11-20 17:25:37 薛逸群 杨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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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0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 通讯员 杨源)20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恶意逃废债金融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泉州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金融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晋江、石狮法院联合开展了3起骗贷罪刑事案件的公开集中宣判活动。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泉州法院审结了一批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案件,形成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强大声势,达到“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案件47件,已审结41件,对51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对21个被告单位处予罚金。

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泉州两级法院将严格把握裁量尺度,在开展深入调研、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骗贷类经济犯罪案件裁量尺度,从严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及判决数量;将健全案件通报制度,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中院审理后发现存在适用缓刑失当、刑罚量刑偏轻等突出问题的,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杜绝量刑轻刑化现象产生;将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院、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努力形成打击犯罪的工作合力;将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提供决策依据,认真分析恶意逃废债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及规律,对案件呈现出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重点调研,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金融单位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发布会上,中院公布了2016年以来泉州法院打击恶意逃废债五大典型案例,涉及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损失认定时间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等法律适用问题,表明泉州法院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严打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

泉州凤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晋江市万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某清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泉州凤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在向石狮工行申请企业授信阶段中,通过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该行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500万元、11499万元,后在相应授信期间,在没有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虚构凤顺公司向多家公司购买原辅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实,向该行提交凤顺公司的投资者证明或与上述公司签署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骗取贷款,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11466.284746万元逾期未还。

2013年底、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晋江市万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在向晋江工行申请企业授信阶段中,通过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该行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4800万元、6430万元、6430万元,并于2013年度、2014年度在没有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虚构万宏公司向多家公司购买原辅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实,向该行提交用款计划书或与相关公司签署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骗取该行贷款,并于2015年度对2014年度到期贷款继续进行贷新还旧,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6422万元逾期未还。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是近年来泉州法院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市委工作大局的工作重心之一。犯罪分子为获取贷款,往往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材料递交银行审查,影响银行对贷款的授信审批、用信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方以银行工作人员知情为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这也是此类案件经常出现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且不论该辩解有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银行工作人员与申请贷款企业或者个人存在互相串通的情况,亦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共同犯罪问题,并不影响对相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二

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柯某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柯某文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间,益仁堂公司多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从祥安公司、宝草堂公司、百泓公司购进货物的事实,并由柯某文提供多份伪造、虚假签订的购销合同、21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的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贷款材料,从惠安农信社、中信银行泉州分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4920万元,贷款逾期后,至案发时仍有2993.84万元未归还。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骗取贷款罪中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法院认为,应当结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当前打击恶意逃废债的金融工作形势,并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等情节,具体就个案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判断。本案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金额高达4920万元,且至案发时尚有2993.84万元未归还,可认定为“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三

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王某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泉州丰泽益趣箱包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剑耀牛津布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芳源布料有限公司是三源塑胶公司的子公司,王某辉系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王某辉作为三源塑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在三源塑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购买牛津布等产品的事实,利用三源塑胶公司与由其实际控制和经营前述三家子公司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手段,并提供多份与其他公司虚假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申请贷款的材料,先后从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2036.4万元,且至案发时尚有8747.513315万元未归还。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并无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的确定性,即使最终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也应当小于指控金额等意见。这也是此类案件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确定损失的时点确实不应当不具有确定性,结合其他诈骗类刑事犯罪确定被害人损失数额的时间把握标准,应当以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进行确定。结合到具体案件,若骗取的相关贷款确实具有抵押、保证等情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案例四

吴某发、戴某根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发、戴某根合伙成立汽车销售公司,主要经销汽车。2014年5月下旬,吴某发、戴某根在办理涂素霞购买奔驰牌S400L型轿车汽车业务时,告知前来代涂某霞办理相关购车事宜的男子可采用向银行提供伪造的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材料,提高车辆的购买价格,以申请到更多的汽车分期贷款数额的方法,实现购买汽车“零首付”。尔后戴某根积极向中国银行联系车贷事宜。涂某霞于2014年5月19日以欲以269.8万元价格购买S600L型轿车为由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申请通过后,涂某霞于同年6月3日与中国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同月5日吴某发、戴某根代涂某霞垫资全额付款购买了一辆奔驰牌S400L型轿车(价值118.5万元),并为该车型办理了车辆报税、注册及抵押登记、购买保险等事宜,后将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材料交给涂某霞。涂某霞将购车发票等材料中涉及的车型和价格分别变更为奔驰牌S600L型轿车和269.8万元,后将伪造的上述材料提供给吴某发、戴某根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该行于2014年6月9日、10日发放贷款共计188万元。所贷款款项除扣除吴某发、戴某根非法所得10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支付涂素霞购买的奔驰牌S400L型轿车汽车车款及办理车牌所需的相关费用,后将该车交给涂素霞,该车下落不明。截至2015年1月25日,该笔贷款业务共偿还20.9846万元,尚欠中国银行本金167.0154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购置车辆已经成为多数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为争夺潜在客户,不少汽车经销商推出了“零首付”业务。该业务固然解决了一些资金不足又急需购车群众的困局,但也要看到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购车者对“零首付”业务仔细甄别,确保一切都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切莫图一时私利,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前述案例中购车者涂素霞在吴开发、戴立根被判刑罚之后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

案例五

黄某灵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灵利用其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施某锡、黄某洞、陈某泰等十七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及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6.5627万元),在审批相关企业向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及泉州辖区内各支行申请贷款、贷款转续借的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灵的亲属代其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灵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1.5627万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典型意义】

为了顺利从银行办理申请贷款、贷款转续借等手续,不少企业主费尽心思。除了前述案例中出现的使用造假等行为外,有的企业主不惜以向具有领导职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获取贷款。具有领导职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往往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亦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逃废债行为,给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可预计的风险。法院认为,不仅要严惩骗取贷款等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恶意逃废债案件中涉及的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亦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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