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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

2018-11-24 09:52:52 赖劲松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林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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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章可循了

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

本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新规最为明显的变化是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相较于以前500平方米的规定有所放宽。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方面,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需具有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不得给学生留作业

规定要求,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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