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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出炉

2018-12-18 11:38:00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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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出炉

中心市区即日起实施,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申请退押金15天内须完成

■早报记者 陈小芬

备受关注的泉州中心市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出炉了。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交通委获悉,为促进泉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意见和规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关于规范泉州市中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从即日起实施。《实施意见》内容涉及车辆投放、用户管理、租金押金等规范运营企业行为,明确管理职责,用户义务,法律责任,社会监督等。

企业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对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前后都进行相关规定。如,企业应依法在泉州市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开始投放车辆前20日内将市场主体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押金专用账户、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电子围栏图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终止服务前,应提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对押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终止服务后,应在1个月内回收其投放的车辆。

禁止占用盲道人行道等

车辆投放管理方面,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完好率应不低于95%;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维护好停车秩序;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均不能投放。

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登记

用户管理方面,《实施意见》称,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服务;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用户有占道停放等不文明行为,应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直至禁止其使用。

设押金账户 15天内退款

押金和退款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运营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运营企业须于15日内退款。

此外《实施意见》对运营企业在用户投诉处理、保险、运营信息安全等也提了要求。要求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市政府“数字城管”,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每月5日前将上月在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等信息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购买上述险种作为《服务协议》中运营企业的义务之一。

用户

不得载人 不得加装座椅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文明骑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链接

据悉,泉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也就是说《实施意见》不适用泉州市现有运行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即“小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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