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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网络主播离职后 起诉“东家”讨工资

2018-12-19 11:16:44 胡志法 尤燕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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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9日讯(晋江经济报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尤燕玲)2016年4月,22岁美女主播李某与泉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网络平台主播。一年后,双方解除合同不欢而散。后来,主播为了讨回被欠工资,将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庭。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案件回放:

主播与公司对簿公堂

2017年6月6日,李某状告该文化公司,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该文化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和押金共计4.2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4万元,并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和医保费用。

该文化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经纪合作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17年6月7日,该文化公司反诉李某,诉请不需支付李某工资4.2万元,不需为李某补缴社保,李某应赔偿文化公司预期收入、培训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32万元。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文化公司支付李某2017年2月至4月15日期间的平台支付补贴及虚拟道具收入抽成款项3257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文化公司之间通过签订经纪合同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照约定各自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从本案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合作期间、收益分成等事项,但没有对直播时间段、地点和内容进行具体约定,主播自主权较大,双方实际属于松散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管理关系。

作为涉及网络主播这一新业态的司法案件,本案中把握的原则是对涉及新型用工形态案件的审判,既要充分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又要提供适当空间,从而更好地通过司法职能的履行支持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点评:晋江法院 陈世铁 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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