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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下车遭拒后抢拔钥匙 公交失控险些撞上行人

2018-12-25 08:04:3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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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张师傅说,车停稳后,他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在等待民警赶来的10多分钟里,男子一直在车厢内坐着,并未与张师傅再发生冲突。其余乘客均下车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开。

“民警赶到后将那名男乘客带走了,我也一同前往派出所做了笔录。”张师傅说,自己在该线路驾驶已有4年时间,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平时,公交公司经常会针对类似的突发情况进行培训和演练。他承认,自己还有做得不足的地方,今后会加强情绪管理,保证车辆营运安全。

昨日,南安警方通报,22日下午5时许,霞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抢夺公交车钥匙致公交车失控,所幸并未发生事故,无人员伤亡。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乘坐泉州K204路公交车的乘客林某鑫在未到公交车站点时中途便想下车并要求司机停车。遭到拒绝后,林某鑫上前与公交车司机理论,在随车乘客的劝阻下,他回到车厢后端。间隔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当车辆行至南安霞美杏埔村杏埔街道路段时,他不顾车上乘客和行人、过往车辆等公共安全,行至驾驶室旁在车辆正常行驶的状态下,突然将公交车钥匙拔走,致使公交车失控,险些撞到行人及路边的电线杆。随后,林某鑫被民警带至霞美派出所进行审讯。

经审讯,林某鑫对自己抢拔公交车钥匙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林某鑫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安市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泉州公交公司方面表示,希望广大乘客和驾驶员共同维护车厢文明秩序,控制好情绪,以保证全车人的安全。

链 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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