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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新标准

2019-01-02 09:34:11 许小雄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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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许小雄)从2019年1月1日起,石狮市政府集中采购开始执行新标准。这是记者从市财政部门了解到的。

据悉,石狮市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的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主要有三方面变化。即:

提高采购人自主权,优化采购审批事项: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含)提高到200万元(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人自主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自行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无须再报财政部门审批。首次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废(流)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文件经专家认定无排他性、倾向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要求的,再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只要合格供应商满足2家及以上即可。首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再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只要合格供应商满足2家及以上即可。

明确部分采购事项的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中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的部分品目的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明确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品目范围和金额标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完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体系: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的,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组织采购。

另外,政府向社会公共提供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项目,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同时,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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