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树帆)记者从市金融监管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有序发展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其中,我市将鼓励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民间资金集约化管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有序进入实体经济。 民间融资行为须守住“三条底线” 规定指出,民间融资行为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确保民间融资中出借的资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二是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时,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追债。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民间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融资人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鼓励设立公益性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规定提出培育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强对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其中明确,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规定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受理合规的民间借贷登记等。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由委托机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 民间融资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作为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市将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制度,将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建设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加快建设全市民间融资登记系统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登记:一是由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类金融机构,开展与民间融资有关的业务。二是民间融资额度、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单笔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企业单笔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借款50万元及以上且涉及人数10人及以上的借款;单次向10个及以上的人借款。 我市还将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预警,建立各部门关于民间融资的协同监管机制。规定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应当设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专线,接受社会监督,共同防范融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