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杨源)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龙湖镇秀山村“荣兴”电器商行旁的店面,存放购买来的假冒“博柏利”(英文名“BURBERRY”)、“鳄鱼”(英文名“LACOSTE”)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欲用于销售。后于2015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并扣押假冒“博柏利”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6240件、假冒“鳄鱼”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11160件,货值金额共计18628200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40万元。同时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博柏利”牌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6240件、假冒“鳄鱼”牌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11160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800万元,涉案品牌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措施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彰显了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水平,极大地震慑了侵权者和潜在侵权者,增强了国内外品牌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