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颁发,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山美水库库区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山美水库流域水环境,促进泉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山美水库流域,系指山美水库库区、桃溪、湖洋溪流域。违反《通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污水及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 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山美水库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山美水库及上游流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治理达标排放。禁止将病死畜禽丢入水库。 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卫生保护制度,强化各村环境卫生管理,不得倾倒污水、垃圾入库,及时清理水库库周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 严禁在水库偷捕鱼、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水库库面放养家禽。严禁水库网箱养殖。 农药残留污染全流域防控 山美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和假冒伪劣农药。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控体系,统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把控山美水库流域内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和假冒伪劣农药的使用,并认真开展预防治理工作,防止各类有害农药流入水库,污染水源。 禁止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 在山美水库流域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禁止建设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生产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重污染行业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以及生产方式落后的炼焦、炼硫企业;禁止建设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严禁未批先建涉水工程 禁止在山美水库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已经围垦、侵占库容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其他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依法取得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上述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审批时要依法保护山美水库用地,禁止擅自改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禁止新建及改扩建坟墓 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禁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严禁陡坡开荒、采石取土,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毁林开荒及种植巨尾桉等速生林,禁止新建及改扩建坟墓。 (记者 林铭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