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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2019-05-10 07:59:3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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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推动落地落实 树立法规权威

本报讯 (记者颜雅婷)日前,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建立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法规落地落实,树立法规权威。

自2015年7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泉州市相继制定出台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实现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

《决定》强调,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建立人大监督推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实施工作格局;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强化法规的司法适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调研,推动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法规适用反馈机制,促进法规实施取得实效。

据悉,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出台推动本市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制度,在我省尚无先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19年4月28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加强法治泉州建设,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下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自觉性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下称“各级人大 ”)要切实做好推动地方性法规的“三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我市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负其责,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法规实施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三)建立工作格局。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各级人大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推动上述机关建立起“三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实施

(四)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将我市地方性法规“三入”纳入实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六)依法落实监察职责。我市地方性法规对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七)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地方性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对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审判机关应依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注重研究解决法规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四、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八)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在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九)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内,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法规的情况进行调研,督促落实相关基础性工作。

(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法规实施二年后,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作用。

(十一)加强跟踪督办工作。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以及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对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同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五、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十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体系。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的“六进”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要做好结合文章,让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完善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制度,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都应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

(十四)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效果。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为全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不懈的努力。

六、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取得实效

(十五)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三年后,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十六)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督促和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七)健全法规适用的反馈机制。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方面,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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