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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花苑车位租金该不该交?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应

2019-06-26 08:25:4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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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丰泽区东海街道的东宝花苑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由国有企业泉州城建集团权属企业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以公租房为主,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引进房为一体的保障性住房,是泉州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今年,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工作,提升住户人居环境,该小区下定决心整治小车乱停放、占用消防通道乱象,实行规范化停车收费管理。然而,这本是好事一桩,却引发部分业主异议,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日前进行了采访。

事件还原 地下车位加收租金 部分业主不愿缴纳

东宝花苑规划有地面临时停车位42个,地下室停车位1129个。2015年8月交房后,由于地面临时车位远远不够用,为方便业主生活,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业主免费开放地下室停车位,仅由小区物业长冠公司收取70元/位/月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然而,为盘活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去年以来,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的资产开展清收专项行动。作为专项行动的内容之一,今年1月份开始,该公司决定对东宝花苑地下室停车位收取100元/月/位的地下室车位租赁费。加上物业收取的70元管理费,每个地下停车位业主需支付170元。

对于这笔额外的车位租赁费,部分业主不愿意缴纳,并在小区内路面随意停放车辆,造成消防通道堵塞,这种乱象一直持续至今年4月份。恰好也在今年4月份,泉州开展为期6个月的全市住宅小区专项整治行动,治理小区消防安全等问题,东宝花苑成为重点整治对象。于是,长冠公司为落实泉州市整治办的整改要求,决心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在路面设置路障,禁止小车占用消防通道,却遭到业主强行移除,甚至有个别业主采取围堵大门出入口、破坏停车收费道闸等极端行为。

问题焦点 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 业主和建设方观点不一

“多交些费用可以,但要让我们觉得合情合理。”住在东宝花苑22号楼的业主王女士表示,“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不是,建设方和物业可以拿出法律证据来,到现在没有人站出来跟我们理论。”记者了解到,和王女士一样,部分业主之所以不愿意缴纳车位租赁费,主要是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东宝花苑全体业主共有资产,建设方没有权利收取租金。

但是也有业主同意收取车位租赁费。“谁使用谁付费,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住在该小区23号楼的陈先生表示,地下室停车位没有卖出去,说明产权还是属于建设方的,有的人在业主微信群散播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消息,这是误解,“地下室那么多车位足够用,大家交点费用停进去,不然乱停地面上,一方面不美观,另一方面占用消防通道也不安全。”

对于业主质疑地下室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部相关负责人赖国栋告诉记者:“与普通商品房不同,东宝花苑属于保障性住房,地下车位并没有对外出售,产权还是我们的。当时免费开放,也是站在国企担负社会责任的立场,让业主生活更方便些,但是不可能无限期这样下去,因为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每月100元的租金已经很低了,而且实行前三个月免租金,我们还会向业主开具正规发票。”赖国栋告诉记者,该收费标准是参考了周边小区的收费水平,按最低标准制定,“而且是经过公司多次开会研究制定的,都有会议纪要可查。”

此外,有的业主还向记者反映小区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也影响了他们缴纳车位租金的意愿。对此,赖国栋向记者透露,“经过泉州城建集团与相关部门的努力协调,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决定收取停车位租赁金是发生在该事已经解决的基础上。6月21日当天已经办理出第一批证件,接下来还会有更多业主收到通知去办理。”

部门回应 车位没有销售出去 产权仍属于建设方

赖国栋向记者展示的由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开发项目首次登记证明》显示,该小区公共部分建筑面积有36124.25平方米,这部分属于东宝花苑全体业主共有。赖国栋介绍,另一份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房产建筑面积汇总表》(产权登记)经梳理、数据核对后显示,小区住宅(门厅、楼电梯、电梯厅等)、架空绿化、竖井、通往地下室楼梯的面积总和刚好和上述数据相符,但是不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和半地下停车层的车位面积,也就是地下室车位不能算在公共部分建筑面积里面。

记者为此向泉州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小区由建设方建造,地下室车位只要没有销售出去,其产权仍然属于建设方。“根据东宝花苑在我单位登记的信息显示,该小区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不包含小区地下一层车位、地下二层车位和半地下停车层车位,也就是说地下室车位不能算公摊,不计入业主套内面积。”

律师说“法” 业主采取不理智行为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智镑表示,如果地下室停车位产权属于建设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又没有写明提供给业主免费使用,那么建设方有权收取停车位租金。

“业主如果有疑问可以通过法院或者政府官方渠道表达诉求,进行合法维权。”他表示,如果采取暴力等不理智行为,就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被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就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王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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