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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公交司机扔沙包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9-08-01 08:57:2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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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生活中,公交车上乘客“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坐错站”等情况时有发生,也许有部分市民像上述黄某一样,认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倩雯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内文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记者 陈灵 詹伟志 通讯员 吴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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