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徐会霞)致富之路千万条,可有人却偏偏走歪路,打起了制假钞的主意。近期,南安法院宣判了一起伪造货币案,被告人郭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去年9月以来,重庆人男子郭某在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街的租房内,利用防伪纸、彩色打印机、包装机、烫金机等工具制作假人民币。 同年11月23日8时许,郭某在该租房内被警方抓获,作案工具被当场查获。经清点及鉴定,警方从郭某租房内查扣了面值5元的假人民币成品754张、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成品117张、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成品622张。此外,民警还查获了一些正面已制作、背面未制作的半成品。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私自使用防伪纸、打印机等伪造人民币,成品及半成品数量达1767张,面额达2773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相关链接 伪造货币最高可判无期 经办法官介绍,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伪造货币最高可判无期,致富应该走正道。同时,如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持有、使用假币也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