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近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库、指导县级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等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并培养一批优秀农村建筑工匠,成为本地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土专家”。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 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技能: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根据安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轮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录入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组织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编制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和技术要点“一张图”、事故案例,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等。 按规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可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提供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识、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乡土营造方法、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登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3年为一个周期。 七种不良从业行为将取消登记资格 在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承接农村住房施工开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按照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选用或帮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 农村住房竣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配合建房村民进行竣工验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竣工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农村建筑工匠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的;明知是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参与的;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农村建筑工匠登记,该工匠两年之内不得再参加培训。 同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也将从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培育一批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农村建筑工匠,建立优秀农村建筑工匠名录,通过聘用其为乡村农房建设安全协管员、邀请参加监督检查、作为培训师资力量等方式,充分发挥本地区“土专家”的作用,不断强化农房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记者 谢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