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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女友的钱分手后要的回吗 惠安法院是这么判

2019-09-04 12:58:44 陈紫玄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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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女友的钱分手后要的回吗

东南网9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紫玄)泉州惠安的小强和小花(均为化名)原为男女朋友,没有同居,没有订婚,恋爱期间也没有什么大额的共同花销,双方之后分了手。恋爱期间,小强从2017年5月13日起到同年11月27日,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存款等方式给了小花33笔共173861.6元款项。

小强觉得,他通过转账、存款方式给小花的都是借款,双方分手后,小强的父亲在去年1月13日曾要求小花出具借条。当时双方经过协商,仅要求小花偿还大额借款,所以借条的金额为13万元。事后,小强向惠安法院起诉,要求小花偿还恋爱期间自己借给她的13万元。

对于这张借条,小花却有其他看法,她认为,借条仅名字是自己所签,当时是与小强玩游戏的时候,应小强要求在空白纸张上书写,其余内容均是事后添加,手印也可能是小强在其睡着后自行加盖的。小花说,小强转账时并没有说是借款,其中有些款项是要给自己用于生活花销的,应该算赠与。

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小花虽主张借条中其签名、手印与其他字迹不是同期形成,但并没有举证,所以对她的这个主张不予采信。而小强转给小花的33笔款项173861.6元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故其中6笔金额为520元、1笔金额为1314元,共计4434元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两人并未同居或举行订婚等仪式,也无其他共同的大额支出,而小强支付小花款项的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共同开支的范畴,结合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对其中的13万元有民间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小花向小强借款13万元,并于2018年1月13日出具借条的事实。小花主张小强转账款项属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最后,惠安法院判决小花应偿还小强借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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