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实施方法 (一)联合惩戒的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期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推送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主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核查客户端查询相关“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并及时通过信用核查客户端将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 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 期满后系统自动给予撤销,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其解除惩戒,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失信当事人在一个失信周期内再次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联合惩戒的修复移出 失信当事人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辖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 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每人每年仅限一次。 失信当事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交通信用记录修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3个月;依法完成对交通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不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形(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企业不予修复)。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并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5次,每次时长不少于2个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