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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实施 未登记承租人信息要受罚

2019-11-02 10:02:59 廖培煌 林劲峰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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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廖培煌 林劲峰 通讯员李肇兴 王泉源 文/图)《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采集报送信息。

那么,该如何采集报送信息?采集内容有哪些?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部门,并邀请相关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

民警现场教房东如何使用手机自助登记租户信息 

采集报送信息 手机即可操作

昨日10点多,丰泽公安分局东海派出所民警来到出租房较多的云山社区院前一带,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同时宣传《条例》,教房东如何在手机上进行承租人信息采集报送。

院前妙灵路谢女士家的楼房,分租给几户来泉务工的人员。按以前的规定,房东要到派出所报送登记承租人的信息,“要找租户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他们怕麻烦,可能也怕信息被泄露,不少人都不太愿意配合。”

走访期间,东海派出所民警带着谢女士到一楼大门。“扫一扫门牌上的二维码,就可以进入‘'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的智慧房屋界面,点击房屋管理,就可以申请绑定管理相应的房屋。民警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进行出租房屋报备和登记(租户)信息了。”谢女士发现,在智慧房屋里,只要拍照上传房东身份证即可申请房屋报备,点击居住人管理即可登记租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直接载入系统,再填下联系电话,非常简便。“这比去派出所办理方便多了。”

据了解,除了扫描门牌上的二维码,出租房屋的市民还可以通过搜索出租房屋申报小程序,或者直接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承租人信息。

未登记承租人信息 房东受到处罚

记者从泉州警方处获悉,近段时间,不少市民因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处以罚款。

10月28日下午,泉秀派出所民警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工作,对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开展集中清查时,发现辖区灯洲社区丁荣路、泉秀街两名租客王某珠、瞿某芳未签订租赁合同,民警进一步调查确认,房东林某、洪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林某、洪某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

当晚,东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田新路日常走访调查中发现,房东吴某将房屋分别出租给他人,但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等信息。警方给予吴某200元罚款的处罚。

今年以来,市区公安机关查处了数十起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这些房东均被处罚。

《条例》影响面广 来看看解读

记者了解到,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建集聚、贡献力量,促进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涉及公安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流动人口义务、信息平台建设、处罚情形等。

◆谁负责采集报送?

《条例》规定,“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这3类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流动人口本人,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采集内容有哪些?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流动人口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什么时候完成报送?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7日内,将离开人员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处罚如下: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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