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推进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维护白蚁防治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3〕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细则所称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日常信用行为、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客户评价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四)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评价情况上报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汇总。 (五)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评价,及时更新被评价企业的信用信息,切实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评价方法 (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依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1.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内业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检查记录表》(附表1)。 2.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不定期的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泉州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附表2)。 (七)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依据《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附表3),对参评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日常信用行为和白蚁防治质量等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企业首次参评时的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100分,评价后的信用综合评价分为下一次评价的起评分。 量化评分内容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防治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对企业内业检查分为4部分,分值分配为:从业资格30分,质量保证体系25分,药剂管理25分,合同履行20分。对施工现场检查分为5部分,分值分配为:合同25分,人员10分,药剂20分,方案10分,施工35分。每次检查各部分的扣分不超过该部分分配的分值。 (八)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和排名。信用综合评价分由市白蚁防治所根据检查情况量化评分,实时更新。 (九)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评价总分值分为5个等级。 1.优秀:综合评价分值90分以上的; 2.良好:综合评价分值80-89分的; 3.合格:综合评价分值70-79分的; 4.基本合格:综合评价分值55-69分的; 5.不合格:综合评价分值54以下分的; 三、信息采集 (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日常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十一)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开展白蚁防治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表4)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申报。 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半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十二)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白蚁防治活动中受到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三)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白蚁防治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申报。 (十四)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结果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五)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承诺、公约等原因受到相关方投诉,被市住建局或市白蚁防治所查实的,由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六)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四、信息审核和管理 (十七)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接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将评价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十八)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十九)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电子数据、影像等资料由市白蚁防治所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五、异议处理 (二十一)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十二)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二十三)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意见,并在做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二十四)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但暂不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或在本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各界通报。。 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在做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十五)生效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评价运用 (二十六)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市住建局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或在本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各界通报。 (二十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督管理和建立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红黑榜”的重要依据。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列入“红榜”,进行通报表扬,鼓励政府投融资项目、自主发包业务及邀请方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红榜”企业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并可以推荐2名检查专家。 2.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良好等级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各级荣誉评选,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时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加强监督指导,促其力争上游。 4.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列入“黑榜”。采取的惩戒措施分别为: (1)对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61分-69分的企业,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2)对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55分-60分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5.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或者有下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 “黑名单”。 (1)未经备案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白蚁防治企业备案资格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备案资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资格的; (4)为建设(开发)单位提供虚假白蚁防治材料的。 (二十八)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同时,评价其从业人员的综合信用,企业奖惩的相关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类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价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附则 (二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