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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关于禁止违规改造厂房的通告 (第3号) 为深刻汲取鲤城区南环路欣佳酒店“3·7”房屋楼体坍塌事故教训,杜绝违规改造厂房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厂房”,是指在洛江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二、未经洛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厂房改造为从事商业、办公、餐饮、文创、住宿、教育、医疗等经营服务的人员密集场所;经批准后改造的,不得实施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布局、擅自改扩建和违规分割转让等超批准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厂房改造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经批准但超批准范围改造的,由区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对其违规改造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置并抄告有关单位。 四、对存在违规改造厂房行为的土地及地上物,其违法建设行为处置完毕前,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区市场管理局、文体旅游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不得为以该土地及地上物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其它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涉嫌违法违规的,参照本通告规定处理。 泉州市洛江区房屋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2020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