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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企业破产清算 67名职工权益有保障

2021-10-21 15:44:2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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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昨日,泉港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蒋俊玲)

案例一

破解股东信任危机 重点企业赢得新机遇

原告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油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福州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某科技公司、林某、王某、吴某、丁某、李某认缴出资额不尽相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前。

2020年7月,投资公司、林某、王某、吴某与被告李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经仲裁裁决,李某应给付投资公司及数位股东500万元。因李某未如期给付该款项,投资公司及数位股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特种油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也在该院审理。

经查明,特种油公司为泉港区重点项目,该公司及股东前期涉及15件商事、行政复议等纠纷,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在了解案情时发现,这些纠纷频发的根源在于公司股东间信任危机。在对案件起因、矛盾激化和案件症结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执行局与民事审判庭加强审执联动,加大调解力度。经过多次组织各方面对面协商,解决了股东间的信任危机、共管账户问题及股权变更事宜。这件持续3年、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该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经营。

案例二

以拍卖促盘活“烂尾楼”变“黄金楼”

泉州某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房产公司)在泉港法院共有5件在执案件(申请标的共计2.8亿余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泉州B房地产公司(原申请执行人福建某银行支行将债权转让给福建泉州B房地产公司)与A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A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期交纳上诉费,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然而,A房产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是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逐级指定泉港法院执行。

因A房产公司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在建烂尾楼工程”——“××华庭”项目。受理案件后,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评估执行风险,研判确定执行方案,加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积极协调区委、区政府、区住建局以及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买受人后期可能遇到的规划许可变更、施工许可变更以及项目验收,已销售备案的房产证办理等问题。综合考虑申请企业、被执行企业以及新入驻企业多方因素,高效率推进执行,避免“烂尾项目再烂尾”,为民营企业长久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后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在建工程,并以1.286亿元拍卖成交。

法院在依法有序化解A房产公司系列案中,始终着眼大局,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本着以拍卖促盘活的执行思路,力促“烂尾”楼盘复工续建,最终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为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注重资源优化配置 有效保障民生权益

泉港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主营业务为危险货物运输。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社会融资成本高、为关联公司提供超额担保等问题,该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

经债权人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运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案件移送泉港法院审理。

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调查,公司尚欠67名职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费用、赔偿金等)总额141万余元。经管理人与抵押权人多次沟通和协商,抵押权人自愿让渡部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款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法院介绍,清理僵尸企业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一环,其作用不可小觑。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更要保障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作为泉港区第一起办结的破产清算案件,有效解决了多起劳动报酬执行积案、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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